尚荣医疗: 尚荣医疗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22:07:1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尚荣医疗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
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
制权的子公司。
  第四条 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
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
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
担保。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
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
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
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按程序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或者董
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
                                尚荣医疗
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以自
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个人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子公司因业
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单位(部门)。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职能管理部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
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第十一条 公司为担保对象提供担保,公司财务部门作为职能管理部门在对
被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后,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
核查意见。申请报告报公司总会计师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公司经理(总经理)审
                                  尚荣医疗
核同意后,提交董事长核准,再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出具董事会决
议(或股东会决议)并公告。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
成后公司存在对关联方提供担保,应当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
前终止担保或者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十二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除母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
确实因业务性质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报
公司财务部及总会计师签署意见,经公司经理(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
长核准,再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出具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并公告。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
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
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节 担保审查与决议权限
  第十三条 根据职能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公司应当认真审查申请担保
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如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可以不受本条第 6 项要求的限制。
  第十四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
担保的数额相对应,并经公司财务部门核定。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
                                  尚荣医疗
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第十六条 对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第十五条第 2 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
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
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
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百分之七十以上和百分之七十以下的两类子公司
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尚荣医疗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
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上述担保额度在股东会授权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四节 订立担保合同
  第二十三条 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所有担保合
同需由公司财务部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
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由被担保人
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确定下列条款(以保证合同为例):
  抵押和质押合同亦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十七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公司
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如有法
定要求),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反担保审批及登记手续前的担保风险。
  第二十八条 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董
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尚荣医疗
              第三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一节 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前管理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股东会及公司财务部或子公司是公司担保行为的决策
和职能管理部门。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及子公司应指定人员负责保存管
理,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间(如为保证担保的)和诉讼
时效的起止时间。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
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十条 经办责任人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
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
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告、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
告公司财务部,并由公司财务部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报告,并向董事会办
公室报告,以便及时披露信息。
  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经办责任人发觉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
险,有必要终止保证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告。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或子公司应根据上述情况,及时书面通告债权人终止保
证合同,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相应处理办法,并上报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
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
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
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节 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管理
  第三十三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
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报告董事会,并在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
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
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
                                       尚荣医疗
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未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
任的,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当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
偿。
  第三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况、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章 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
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由责任人承担相关经
济、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职能管理部门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信息和
材料,无视风险擅自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职能管理部门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
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职能管理部门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
担的,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
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修改权及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尚荣医疗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