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盛科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21: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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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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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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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麒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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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上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
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会议议题等事项,公告
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秀水大道 1508 号麒盛
科技办公楼 A 座 10 楼会议室召开。公司部分董事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参加了本次
会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1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00,778,325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56.8791%。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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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本次股
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7 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808,1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28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7 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08,1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9%。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包括子议案《选举郑云瑞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的议案》《选举于团叶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张诚为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上述议案中候选人由出席会议股东进行累
积投票选举。具体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1)审议通过《选举郑云瑞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得票数 200,958,879 票,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180,554 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2.342%。
   (2)审议通过《选举于团叶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得票数 200,956,376 票,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178,051 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2.0323%。
   (3)审议通过《选举张诚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得票数 201,004,105 票,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225,780 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7.9384%。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包括子议案《选举黄小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选举唐颖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上述议案
中候选人由出席会议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具体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1)审议通过《选举黄小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得票数 200,980,374 票,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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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202,049 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5.0019%。
   (2)审议通过《选举唐颖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得票数 200,967,778 票,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189,453 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4432%。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01,357,38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64%;反对:175,83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2%;弃权:53,24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6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79,05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6537%;
反对:175,83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583%;弃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01,355,38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4%;反对:175,83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2%;弃权:55,24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77,05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4059%;
反对:175,83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583%;弃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01,188,28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25%;反对:345,44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4%;弃权:52,74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09,95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7285%;
反对:345,441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7454%;弃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01,187,78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22%;反对:345,44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4%;弃权:53,24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6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09,45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666%;
反对:345,441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7454%;弃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01,354,43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49%;反对:179,19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9%;弃权:52,84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数的 0.02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76,10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881%;
反对:179,191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734%;弃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
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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