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安徽辉隆农
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总经理应按照《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对公司经营活动实行有效管理
和全面负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
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能善任、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
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及相关
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采
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或者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
满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本章中有关总经理的任职条件适用于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
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第七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经董事会
继续聘任可以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自董
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根据与公司之间
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九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的,董事
会应当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批准并聘用新的人员,以填补因辞职而产
生的缺额。
第三章 职权与义务
第十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
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参加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的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建议名单提名,报董事会聘任。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议董事会
审核推荐名单。
第十二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根据总经理的安排,各自履
行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 1 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十四条 总经理的主要责任:
(一)对公司董事会负责,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健康运行,确保公
司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对参与制定的计划、决策失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责
任;
(三)对公司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四)董事会规定的其他责任。
副总经理根据其分工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总经理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每月至少召开 1 次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
分析并决定公司的月度经营状况及工作计划,安排公司财务,及时了解
国内外有关公司产品采购、销售信息。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可根据情况决定
临时召开。会议成员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等。部室负责人、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总经理认为需要的人员可列
席会议。如因特殊情况,总经理不能参加例会,总经理将指定 1 名副总
经理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于每次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前 3 日书面通知
出席会议的人员,紧急情况发生时可以临时电话通知。
第十八条 总经理对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事项有最终决定权,并对
形成的决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与会人员对总经理办公
会议讨论事项有建议权和质询权。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人员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人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三)会议议程;
(四)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定事项的结果。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在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上签字并对决定承担责任。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定的人
员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在会议上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人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当由应出席会议的人员本人出席,
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
议的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涉及出席会议的人员或与其有
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向总经理办公会议披露其利益,
并应回避。
第二十四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无故连续 2 次未
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代为出席,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总经理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解聘。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审计
委员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公司遇有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类似事件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总经理应当保证其相关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
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
勤勉的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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