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隆股份: 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20: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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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
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
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辉隆农资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公司各部室、下属公司,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
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
数据、统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尚未公开是指公司
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
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
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
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
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
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工作。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
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
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七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
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
  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
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
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
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
关信息的,提供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
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公司各部室、下属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
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的
负责人)、公司分管副总、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批
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
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首先进行备案登记(附件一),并
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附件二),
                   《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
使用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十二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
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
告等材料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
施,限制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
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
得使用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
信息。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未公
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
如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
本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外
部单位或个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件一:
         外部信息使用人备案登记表
 报送信息单
 位及部门
 接收信息单
 位及部门
  报送时间
  报送依据
 报送材料清
   单
  经办人
 部门领导审
  核意见
 分管领导审
  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
   签字
附件二:
               保密承诺函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下列材料及保密提示函: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确认,接收或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情况如
下: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本单位或                       现任职务或工
              任职单位或部门
   本人的关系                         作岗位
   证券账户
   联系电话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围。
保密义务,不泄露相关未公开信息,也不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信息买卖你公司证
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披露的文件中不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
你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本单位(或本人)将立即通知你公司。
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签收人(签字、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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