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者“本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
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
露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制度所称“信息”
,是指可能影响债务工具投资人决策或者对公司
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监管机构、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其
他信息。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
等性质的词句。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
,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
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
内、在指定的网站和媒体上、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市场公开
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
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市场持续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公司全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
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
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
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发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或者更
正的,应当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者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
文件应当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
替换。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发行文件
第六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
下文件:
(一)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交易商协会要求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相关要求对本
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公司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
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
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
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
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
交易商协会要求或定向发行相关要求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
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
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
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
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
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第十一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
露定期报告信息:
(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会计年度的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
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
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
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
册发行以及募集说明书中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如债务
融资工具用途涉及特殊用途,比照募集说明书要求进行募集资金使用和项
目进展情况披露。
第二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
力或投资者权益的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
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
评级机构;
(四)公司 1/3 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
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
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
净资产的 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
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
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者新增借
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
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
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的决定或
被责令关闭;作出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二十一)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交易商协会要求或定向发行相关要求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
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
事项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
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者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者变
化发生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变更本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
年度报告时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
的,公司应当于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
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2
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
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
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
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露拟变
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七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
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
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
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
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
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十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
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
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
前5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
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 1
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责任人与职责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
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证券投资部受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具体执行信息收集、整理和披露
的工作,公司财务部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工作的协助
部门。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中的
主要职责为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
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参加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促使公司
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信息对
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
发布公司未披露的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
责人和子公司负责人负有按照交易商协会的信息披露要求提供信息的义
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投资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
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
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
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
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
息。
第二节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指派专人负责本公司的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公司相关
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
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
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司委
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
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报告,公司负责
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责任人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投资部向各控股子公司(含全
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
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三节 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十条 定期信息披露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期结束后,根据交易商协
会的相关最新规定及时编制并完成审计报告或财务报告。
(二)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和批准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
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三)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审阅审计报告或财务会计报告,
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四)证券投资部负责将经董事会批准、审计委员会审核的审计报告
或财务报表提交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由主承销商审核后在交易商协会
所认可的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三十一条 临时信息披露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一)信息披露的相关人员在了解或知悉须应临时披露的信息后,应
及时报告董事长和公司管理层。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的有关授权或《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
定,履行公司相关内部程序后,确认是否应当进行临时信息披露以及信息
披露的安排,对于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经董事会
或股东会召开审议后披露。
(三)有关信息经审核确认须披露的,由证券投资部及相关业务部门
按照公司内部程序对临时报告进行审核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定。
(四)证券投资部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债务融资工具主
承销商,由主承销商审核后在交易商协会所认可的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按行业管理的要求向有关国
家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时,须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并向董
事会秘书报告,防止在公司公开披露消息前泄露。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
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须在报送消息前应按照程序报告董事会秘书
确定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以交易商协会所认可的网站为信息披露媒体,所
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且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
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四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
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
为10年。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需经公司证券投资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
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责任的追究及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措施,责任
追究的原则为公平公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权利与责任相
对应、过错与处罚相对应。
第三十八条 信息披露相关各方应根据交易商协会和本制度的规定,
切实履行信息收集、传递、编制、审核、审议和披露等相应信息披露工作
职责,确保公司各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合规,防止出现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存在重大虚假记载,信息未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
和意见为基础,未如实反映实际情况;
(二)存在重大误导性陈述,信息不客观,夸大其辞;
(三)存在重大遗漏、错误,内容不完整,文件不齐备,格式不符合
规定要求。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信息的信息披露责任人或
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
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根据损失向其提出适当的
赔偿要求。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
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
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
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公开
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
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信息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第四十四条 公司根据信息的范围、密级严格控制信息知情人员的
范围,知情人员应和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于公司未公开信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因工作关系接触了解该部分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其中,董
事长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
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
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知悉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的机构和个人。
第四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
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公司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公司管理层应负责检查监督内部
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有效实施,确保会计数据的真实、
准确,确保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