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
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
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应当保
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
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
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
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证券投资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
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硬盘、U盘、光盘、录音(像)带等
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
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下属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遵守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上
述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均负有有关内幕信息的内部报告义务,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
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
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
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
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
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
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
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者宣告无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重要信息。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包括: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
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督管理机构查询。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
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
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
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采用一事一记的方式登记,即每份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的内幕信息事项涉及
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做好内
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见附件一),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
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
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
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
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进行上述所列
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要约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
公司应当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
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五条 在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
公司依法需要向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
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下属公司负责人应
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
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情况及其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
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
人谋利。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等必要方式告知内
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法保密规定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
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
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
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本制度的相
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
播,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
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及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
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
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
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件一: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策划决策 参与人员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方式 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