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隆股份: 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20: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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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程度降低突
发事件给公司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企业稳
定,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企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证券、期货市场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
的、已经或者可能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声誉、股票价格
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 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
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或可
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稳定的紧急事件处置。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类
  第五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公司需应对的突发事
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治理类
  (二)经营类
  (三)环境类
影响;
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严重影响;
 (四)信息类
等;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 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
协同应对。
  第七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
领导小组”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
导公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
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系统;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
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五)负责保持与政府相关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的有效联系和衔接;
  (六)负责决定并办理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
措施,根据突发事件的监测结果对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
以便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作为突发事件的
预警、预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定期检查及汇报各部门、控股公司、分支
机构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中。
  第十一条   公司相应岗位人员应当保持对各类事件发生的日常敏感
度,持续监测社会环境的变化趋势,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报可能威胁企业的
重要信息,并对其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公司总部设置 24 小时值班电话接受预警信息的报告。值
班人接到预警电话后应当立即向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相关部门负责
人接到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分管副总汇报,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有关单
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
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三条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
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公司预警信息的传递程序如下:出现预警信
息后,由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负责人向分管副总经理汇报,并同时告知
董事会秘书;分管副总经理会同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人员对信息进行调查
和分析,确定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各类信息须予以高度重视,
并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必要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制度的相
关规定,做出该信息是否需披露的判断;当确定为需披露的信息后,应当
及时报告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及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制度规
定如实进行披露。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领导小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
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
应急措施,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第十六条 应急领导小组应当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及事态严重程度,决
定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并针对不同突发事件,成立相关的处置工作小组,
及时开展处置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一)治理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约见大股东负责人员或其授权代表,请其予以配合,并详细了解事态的进
展情况;
证券监管、公安、司法、纪委、监察等有关部门做好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经营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构进行沟通,寻求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如定向增发、重组等);
  (三)环境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详细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程度;
造成的不利影响;
会予以调整经营策略及投资方向;
严重影响的,公司应当立即派出相关领导亲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
上报现场处理情况;
  (四)信息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方案;
律途径处理;
  第十七条 经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公司可以聘请独立的专业机构协助
解决突发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准确度及客观
性。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尽快消除突发事件对
公司造成的影响,并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公司
应当分析和总结经验,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
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评价突发事件处理的效果。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
化和处置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充实应急预案内容,提高应
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条 应急领导小组拟定关于善后事项的处理意见,包括遭受损
失情况以及恢复经营的建议和意见,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当恪守保密原则,不
得擅自泄露有关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中的情况,相关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决服从公司统一安排,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及
企业形象。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事件的具体情况报送
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
  事件发生时间和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公司已
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公司应当及时持续报送相关事件处置
情况。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公司、分支机构责任人应当按照职责
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等工作,
保证应急工作需要和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顺利实施。
  (一)通信保障:公司的值班电话及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必须保
证畅通,确保与各部门、单位能够正常联系。
  (二)人员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有权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
随时召集参与处置人员,被召集人必须服从安排。
  (三)物资保障:公司相关部门、控股公司应当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
作的物资保障,准备好相关的设施、设备、资金、交通工具等。
  (四)培训保障:公司内部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等
常识,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人员,
公司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专业培训工作。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五条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
体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或重要
情况的,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公司对有关责
任人给予内部处分;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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