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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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会字(2025)第 392 号
致: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
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下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信达假设,公司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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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提供的与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
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
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鉴此,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召
集。
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网络投
票的时间、股权登记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星期四)14:30 在公司如期召开,会议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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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1 日 9:15 至当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755%。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
股东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
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52 名,代表公司股份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
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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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
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未提出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
外的其他议案。
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会规则》和《股东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268,297,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368%;反对 158,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590%;弃权 1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784,0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515%;反对 15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659%;弃权 1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26%。
表决结果为:同意 2,754,0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3.2359%;反对 188,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3782%;弃权 1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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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754,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359%;反对18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82%;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59%。
关联股东深圳市达磊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卢萍芳、张贤明、陶红梅、陶
美英、卢常君、泰安赛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安赛跃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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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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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见证律师:
李 忠 ____________ 易明辉 ____________
魏 蓝 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