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以下简称“
《公司
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
称“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同意,公
司及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
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只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且原则上应当控
制期货在种类、规模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需管理的相关
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
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
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
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
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
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
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
活动。
公司及子公司不得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二)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
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
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三)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
套期保值业务;
(四)公司应当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
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公司设立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并行使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管理职责。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审
查,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条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
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
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
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
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
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组建工作小组,并行使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
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财务、采购、销售、审计的部门
负责人及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
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以会议形式进行决策,须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一条 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期货套期
保值交易策略方案;
(二)负责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负责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能,包括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
使用设置账户等日常管理;
(四)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开户、
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不得进行投
机交易;
(五)负责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交易实施方案,经审批后执行;
(六)跟踪套期保值业务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跟踪套期保值业务与
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套期保值业务授权执行
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对套期保值效
果进行持续评估;
(七)保持与期货公司的有效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内外部重大事项,
并定期向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报告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八)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监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盈亏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监督,并按月对期货
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
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品种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等;交易授权书由期货套期保值工作
小组批准并授权,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
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
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
如被授权人的岗位发生变动,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工作小组应及时变更被授权
人并立即通知各业务相关方。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应当就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套期保值计划经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审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
准。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
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
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
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八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
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
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
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对相关风险敞口
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
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
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
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
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
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
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
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二十一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根据公司主要原材料或产品的期货市场行情、库存
情况,拟订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报经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
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等。
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批准后的交易方案应报送审计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授权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根据已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填报交易保证金申请,根据批准后的申请拨付资金。资金到位后,业务人员根据批准的期货
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选择合适时机建仓、平仓等,平仓前须确认与之匹配的现货购销合同已执
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如果需要进行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头寸时,提前对现货
产品销售员、交易员及资金调拨员等相关各方进行妥善协调,以确保交割按期完成。
第二十四条 每笔交易结束后,业务人员应于交易当日收市后将期货经纪公司交易系统
生成的交割单和结算单(如有)打印并传递给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进行审核,审计部和财
务部进行存档。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负责核对资金往来单据及结算单,每月末与业务人员核对保证金余
额,审核无误后经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风险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开展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公司;
(二)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
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或者代理机构的发展
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报告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
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或代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应当跟踪期货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
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交易授权执
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及时跟踪外汇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
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三十条 公司审计部定期及不定期地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业务人员
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
符合期货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三十一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应对如下风险进行测算并定期向期货套期保值工
作小组汇报。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
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
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如下:
(一)业务人员应于每次交易当日收市后将已占用的保证金金额、浮动盈亏、可用保证
金数量等信息,形成专门报告或标准账表,并及时上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负责人。
(二)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立即报告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
及财务负责人;如果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该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
证金等风险事件,应立即向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报告,由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及时提交
分析意见并做出决策,并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三)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人员,如发现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存在违规操作时,
应立即向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汇报。同时,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立即终止违规人员的授
权手续,并及时调查违规事件的详细情况,制定和实施补救方案。
(四)公司审计部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公司期货套期保
值工作小组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风险处理程序如下:
(一)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二)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交易错单处理程序如下:
(一)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业务人员立即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并由期
货经纪公司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业务人员过错的错单时,业务人员应立即上报期货套期保值工作
小组,并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任用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
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关设施、设
备,确保期货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与金融机构相关
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
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
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定期向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报告新建头寸
情况、计划建仓、平仓头寸情况、最新市场信息状况等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定期与期货经纪公司、公司财务人员进行套期
保值交易相关对账事宜,定期向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报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境内期货业
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
限至少 10 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
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
订本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及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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