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奇股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3: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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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
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
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及报送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
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积极配合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入档和报备工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
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
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公司收购,包括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以及要约收购等;
     (十九)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二十)公司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等;
     (二十一)公司回购股份;
     (二十二)公司高比例送转股份;
     (二十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
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
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中介机构有关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
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由于与第(一)至(八)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
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
依法公开披露后五(5)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
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七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   公司进行第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
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
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
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
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
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
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
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
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
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
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
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
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
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
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
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
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
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
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的基本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
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
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及其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
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
情况。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
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
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公司将通过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提示内
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信息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二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
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提供内幕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
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
动,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要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在提供之前,
应当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
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
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
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并报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
经济处罚,并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及索赔的权利,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公司将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报上级监管部门备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擅自披
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
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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