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督和风险管理,规
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独立监督和评价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
益,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保证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符合国家各项法
律法规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
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
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
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通过规范化的审计监督,帮助和指导控股子公司加强财务管理工
作,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内部审计机构同时负责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协调工作。
第二章 内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应当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
士,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
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不得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暂不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统一接受公司内部审计
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
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素养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和职业谨慎,不
得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
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
绝、阻碍内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内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订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以保持客观公
正的能力和立场;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济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订、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该诚实、客观、勤勉和忠诚。应该做到坚持原则,依法审计;实事
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工作认真,仔细负责;保守秘密,忠于职守。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重视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内部审
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 内审职责和权限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
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
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
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对公司负有经济及项目、管理责任的重要岗位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
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
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
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
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
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查阅、借出审批
登记手续等。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部门全面履行职责,顺利完成任务,公司赋予内部审计部
门以下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按时提供有关经营管理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被审计部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与分工的书面文件;财务资料;相关业务合
同、协议、确认函、往来重要文件等;重要经营决策文件;其他相关资料。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
向前追溯或向后延迟。
(二)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针对审计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相关部门
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内审部门有权作出制止决定并责令
改正。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
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内部审计部门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六)对于审计中发现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建议公
司追究责任人赔偿损失的责任。
(七)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部门和个人违反本制度,拒绝或拖延、推诿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
料的,或拒绝、阻碍检查的,内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被审计部门与个人不执行审计意见,拒不
整改的,内部审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其接受改正,情形严重的可报告公司管理层,给予通报
批评、警告;拒不改正的,可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降级降薪、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内部审计内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
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
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
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五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
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
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
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计,在审查过程重点关注
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
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
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事项,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
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
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
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进行审计,在审查过程重
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
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计,在审查过程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
良好;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三)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计,在审查过程重点关注
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
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
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如适用),
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害公司利益。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
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
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
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
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
董事、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
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
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进出口
活动及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审计时应当根据国家海关总署颁布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重点
关注以下内容:
(一)进出口业务相关组织架构、职责分工是否明确、控制有效;
(二)进出口业务相关制度流程是否建立健全、持续改善;
(三)进出口业务操作运营是否规范、高效、合规合法;
(四)进出口业务账务处理是否真实、正确、完整、及时、规范、合规合法;
(五)进出口业务内控机制是否完善、有效,业务风险是否能得到有效防范控制;
(六)与进出口业务相关的其他审计事项。
如发现有不符合海关企业认证标准事项导致企业无法持续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主动及
时向海关报告。对海关要求的改正或者规范改进等事项,由负责关务的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内
部审计部门进行监督。
第五章 离任审计
第一节 离任审计的定义
第三十六条 离任审计是指公司负有经济及项目、管理责任的重要岗位人员(以下简称
“重要岗位人员”)因任期届满、调动、辞职、退休或者被免职、辞退和开除等原因不再担任原
职务时,对其任职期间所负经济及项目、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离任时工作移交的完整性,涉及
到技术及商业秘密人员的保密承诺情况以及离职时个人与公司之间债权债务的结算等情况进行全
面审查、鉴证和总体评价活动。
第三十七条 离任审计是公司重要岗位人员离任时的必须程序,需坚持“先审计后离任”
的基本原则,未经审计相关人事部门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第三十八条 公司重要岗位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中
心)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公司所属各子公司、事业部的第一负责人、与经营业务关系密切的业务
或项目负责人及关键业务或项目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岗位等人员,在公司重要岗位人员的岗位变动、
离职时须接受离任审计,经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采购外协、销售及各类项目、合同、资金、
投资等管理业务。
第二节 离任审计的组织和职权
第三十九条 离任审计的特殊要求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或总经理办公室确定。公司内部审
计部门负责对整个离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四十条 实施离任审计工作时应成立离任审计工作小组,离任审计工作小组的成员应当具备
与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过程中充分利用公司内部各方面专家的力量,如
有必要,可以聘请公司外部的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参与全程或部分审计事项。离任审计工作小组
成员应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
第四十一条 离任审计工作小组成员与被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四十二条 离任审计工作小组成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必须保守实施离任审
计中得悉的公司秘密。
第四十三条 为实施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工作小组具有下列职权:
(一)检查会计报表、帐簿、凭证、资金和财产。
(二)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 对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和规定以及侵犯公司权益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五)对阻挠破坏离任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董事长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
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及纠正、处理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的意见,
检查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
(七) 根据离任审计工作的需要,董事长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十四条 离任审计工作小组进行离任审计,应当重点关注如下内容:
(一)审查任职期间内部控制建设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二)审查任职期间内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有无严重损失浪费或其它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权便利谋取私利的不法行为,有无按规定程序办理投资决策、重大采购、股权变动、经济
担保等事项;
损失等问题;
(三)审查任职期间内资产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物盘点或抽查,对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进行证实;鉴别资产报废依据等;
(四)审查任职期间的所负责的经济或业务指标及项目责任的完成情况;
(五)审查任职期间涉及的各项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债权债务的清理和催收情况;
(六)审查任职期间外部合作中的管理情况:如顾问合作项目和技术合作等。
(七)审查任职期间个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因监管不力、重大决策等造成的重大损失;
因用人失察、失控造成的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等;
(八)审查任职期间重大问题反映报告情况:对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数据及有关重大问题的报
告失实、延误应负的责任;
(九)审查任职期间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的重大损失;
(十)审查离职时个人所欠公司的债务是否结算清楚;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十二)离任时工作移交是否完整、正确,需移交的内容包括:
第三节 离任审计程序
第四十五条 公司重要岗位人员离任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发起离职审批流程并由离职
人员直接上级领导确定是否需要离任审计。若需离任审计,由离职人员(以下简称“被审计人”)
所在部门或公司向内部审计部门另行提出离任审计申请并填写《离任审计申请单》,经公司董事
长批准后,通知内部审计部门并附上被审计人的任职履历与任期述职报告(如有)等相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离任审计申请的内容要求组织成立离任审计工作小组,
拟订离任审计方案和离任工作计划,报经董事长审批后组织实施,并下发《离任审计通知书》至
被审计人和相关单位或部门。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人和所在单位或部门在接到离任审计通知 3 个工作日内,按离任审
计通知要求准备好有关资料。离任审计工作小组可采取就地审计、报送审计、联合审计等方式进
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根据离任审计方案规定时间实施离任审计工作,在离任审
计过程中,如发现特殊、重大的事项,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时调整离任审计时间。
第四十九条 离任审计结束后,离任审计工作小组应在 7-10 个工作日出具离任审计报告
草案,并向被审计人征求意见。被审计人应当自收到离任审计报告草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书
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部门,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提出异议的,离任审计工作
小组应及时进行复审。
第五十条 离任审计工作小组将征求意见后的离任审计报告草案,报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后,形
成离任审计报告终稿,将离任审计决定和离任审计建议下发至相关单位或部门执行,同时抄送公
司人力资源部、监察部。
第五十一条 被审计个人对离任审计决定、离任审计建议如有异议,应在收到离任审计
决定、离任审计建议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第五十二条 因受客观因素和审计手段限制,或者由于被审计人员的原因无法完成必要
审计程序的,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对有关事项提出有保留的审计意见。
第五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所有离任审计项目定期进行检查,落实相关单位对审计决
定、审计建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四条 离任审计项目结束后,离任审计工作小组应按审计项目建立离任审计管理
档案,确保各审计项目离任审计工作的完整和有效。
第四节 离任审计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于涉及经济、涉密的管理岗位人员的离任审计,公司保留追诉权。
第五十六条 离任审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离任审计工作小组有权通知公司相
关部门暂时冻结被审计人在公司的权益:
(一)被审计人工作移交出现下列情况:
(二)被审计人员没有提供任职期间的所负经济责任的情况报告;
(三)被审计人员经济帐目尚未交待清楚,需进一步查证落实;
(四)被审计人员经济帐目虽已交待清楚,但所欠公司款项未做出偿还。
第五十七条 离任审计工作小组在离任审计过程中,如发现被审计人有侵犯公司利益的
行为,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并通知有关部门冻结其在公司的所有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严
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交国家相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以维护公司的
合法利益:
(一)签订恶意合同和私自倒卖合同的行为;
(二)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三)自己投资经营、投资入股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公司的行为;
(四)将公司业务交由利害关系的企业经营的行为;
(五)为谋私利,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采购商品(原辅材料等)和签订合同的行为;
(六)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和低价租赁公司财物给其他单位为谋私利的行为;
(七)故意披露、自行使用或擅自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含技术信息、经营信息
等)的行为;
(八)未经公司相关领导同意,以公司名义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或单位出具担保的行为;
(九)其它严重徇私舞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对公司离任审计决定和离任审计建议,被审计人所在单位或部门与离任人
员要按要求及时落实,并将结果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跟踪检查审计结论的执行情
况。
第五十九条 离任审计中发现新的重大问题,应当作为新的离任审计项目,重新组织离
任审计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公司享有对被审计人责任追溯的权力。
第五节 离任审计要求
第六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实施离任审计时,应当以公司的相关制度和文件为依据,坚持独立审
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依法依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
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收到经公司董事长签批同意的离任审计申请进行离任审计,
并收到相关资料方可开展离任审计工作。
第六十二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应认真做好应审准备,积极
配合审计组开展工作,并按照离任审计工作小组的要求,及时、如实、完整地提供资料。
第六十三条 离任审计期间,相关部门和单位需派人员协助审计开展工作,并提供审计
工作条件。
第六十四条 被审计人所在单位与有关人员应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
诺并签署《承诺书》,于接到审计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将全部资料准备完毕。
第六十五条 由于离任审计工作具有突发性,因此内部审计部门在承受离任审计委托后,
应及时调整内部审计部门当月工作计划,优先开展离任审计工作。
第六章 内部审计的缺陷认定标准
第六十六条 财务报告的定性、定量标准:
(一)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财务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存在严重的负面影响,并导致财务报告完全无法反映业务
的实际情况;提交监管机构及政府部门的财务报告极不符合要求,并受到处罚;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存在舞弊行为;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
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
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
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
的目标。
一般缺陷: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二) 定量标准:
以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
的错报项目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
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
重大缺陷: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超过营业收入或资产总
额的 1%。
重要缺陷: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超过营业收入或资产总
额的 0.5%但不超过 1%。
一般缺陷: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不超过营业收入或资产
总额的 0.5%。
第六十七条 非财务报告的定性、定量标准:
(一) 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出现重大失误;重要
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重要缺陷: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重要业务或制度系统性存在缺陷;关键岗位人员
流动频繁。
一般缺陷: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二) 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达到 1,000 万元及以
上。
重要缺陷: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为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1,000 万元之间。
一般缺陷: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在 500 万元以下。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六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
向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
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
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七十一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
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整改机制,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
计单位、部门应当及时整改,被审计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部
门整改完成后应当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门。
第七十四条 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可以作为公司内部评价、考核、任免、奖惩和作
出相关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七十五条 对于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的具有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公司内部
应当分析研究,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六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
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
评、警告、降级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为公司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避免损害公司声誉、提出
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由此给公司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八条 对打击报复、污蔑陷害审计人员的行为应从重处分,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
通报批评、警告、解除劳动合同,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来执行。
第八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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