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理财事项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
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
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
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
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
遵守如下规定: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二)应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
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
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报
经公司审批。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实施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
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
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七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
适用《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委托理财。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并遵守《上
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
规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主
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
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
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
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
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
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
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
对措施。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外披露。公司披露的
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
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
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审计、核实。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
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七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
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效风险时,财务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总经理,
以便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
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
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
不得将公司委托理财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
“过”
、
“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或《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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