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凯股份: 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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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部监督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稳定、快速、健康地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审
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按照工作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
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
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
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工作程序
     第八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
环节,包括:销货和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
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
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依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
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
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
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
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
投资等的情形,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者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经过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以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保荐
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
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
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
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
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
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
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可要求会计师
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计或者鉴证,出具内部控制审
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
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或者鉴证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
制审计或者鉴证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第二十三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
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当建
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
以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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