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
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
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
多位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在一次股东会上,拟选举二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
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投票程序
第六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
举应当分别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
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如股东所使用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
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则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如股东所使用的投票权
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该股东的选票作废。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八条 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时,董事的当选原则为:
(一)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但每位
当选董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二)如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
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需按本细则对上述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再次
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
(三)如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2 的董事候选
人少于应当选人数的,则应对其他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
能选出当选者的,公司应在下次股东会上对缺额董事进行重新选举;若因此导致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的,则应在
该次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九条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
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提供网络投
票的,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投票统计结果),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
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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