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
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
得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并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能坚持
独立审计原则、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有权向
公司董事会提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
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
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公司采用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应当保证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具体选聘形式、选聘范围由审计
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进行初
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聘请协议;聘用期为
一年,期满可以续聘,续聘不需要重新招标。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 15%。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
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
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对符合公司选聘
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审计委员会在续
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
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
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
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影响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对拟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
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执业
质量等进行事后评价。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
在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三)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
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的。
第二十二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根据证券监管部门
的要求及时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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