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公司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
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提出建议;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审查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未在股东单位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外部董事薪酬
实行津贴制,由股东会确定具体的津贴发放;公司内部董事根据公司担任的具体
管理职务,按照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基本薪酬和绩效奖金,不
领取董事津贴。公司董事薪酬、津贴方案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照公司相关
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基本薪酬和绩效奖金。
第九条 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津贴按月发放;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基本报酬,按月发放;绩效奖金根据公司相关考核制度考核发放。上述薪酬、
津贴等均为税前金额,其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第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有权取消其绩效奖金或津贴的发放: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一条 薪酬方案的制定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的经营战略
实际情况变化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公司长期稳定发展需要。
第十二条 公司每年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状况、组织结构调整、行业薪酬水
平及通货膨胀水平、公司盈利水平、岗位变动等因素变化提出年度薪酬调整建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方案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其中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调整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薪酬调整方案经公司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等期间的薪
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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