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5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
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
称“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和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之日前 6
个月至《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 2025
年 1 月 14 日至 2025 年 11 月 27 日。本次交易的核查对象包括: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相关主体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相
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书面承诺及说明等文件,自查期间内,核查
对象存在于二级市场直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股
序号 姓名 身份/关联关系 交易区间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标的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2025 年 1 月 20 日-
董事会秘书 2025 年 6 月 26 日
标的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李 2025 年 7 月 28 日-
纬母亲 2025 年 7 月 29 日
针对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陈家茂、余
惠华、赵晓彬、李秀芬均已分别出具承诺:“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
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
关联关系。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
息,不存在通过工作关系或其他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情形,亦不存在
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本人不存在泄露
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
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若
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
成的一切损失。”
(1)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在自查期间内存在回购上市公司股票情形。公司已出具《关
于买卖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说明回购
公司股票情形,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不
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通过集中
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价
格不超过 17.00 元/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
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
变动的公告》,前述回购方案系在本次交易动议之前确定,公司于二
级市场回购上市公司股票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回购股
份方案实施,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和资管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情况
单位:股
序号 账户名称 交易区间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证券变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
“国金证券自营和资管业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有较为健
全的信息隔离墙管理机制,充分保障职业操守和独立性。国金证券各
业务之间在组织架构、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行等方面
形成了严格隔离机制及敏感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能够实现内幕信
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公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
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
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自查期间,国金证券相关股票交易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国金证券
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二)相关主体因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股份解锁而取得上市公司
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
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相关主体出具的
自查报告及上市公司公告等文件,2025 年 5 月 20 日,上市公司办理完
成了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符合解锁条件的股份非交易过
户事宜。自查期间内,核查对象存在因前述事项而取得上市公司股票
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股
序号 姓名 身份/关联关系 取得日期 新增股数 交易类型
批量非交
易过户
批量非交
易过户
批量非交
易过户
批量非交
易过户
批量非交
易过户
序号 姓名 身份/关联关系 取得日期 新增股数 交易类型
批量非交
易过户
批量非交
易过户
上述核查对象因上市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符合
解锁条件的股份非交易过户导致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不属于利
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
(三)相关主体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因实施转托管的变更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
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相关主体出具的
自查报告等文件,自查期间内,核查对象王延安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
实施了转托管,具体如下:
单位:股
姓名 身份/关联关系 变更日期 累计新增股数 累计减少股数 变更类型
上市公司控股股 2025 年 4 月 21-
王延安 60,685,476 60,685,476 转托管
东、实际控制人 2025 年 4 月 29 日
核查对象王延安实施的上述股票转托管不属于股票买卖行为。
(四)其他核查对象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
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关主体出具的
自查报告,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
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相关主
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书面承诺及说明等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
交易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
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
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方出具的声
明承诺等文件,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真实、准确、
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
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形外,核查范围
内的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法律顾问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
清单》和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书面承诺及说明等文件,在前述
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等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核查
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
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
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