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检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0: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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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
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
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
息: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
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
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股票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申报本人持有的全部股票账户、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并承担由
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严禁将本人股票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十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
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四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
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
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
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在上市已满一年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
买、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
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按100%自动锁定。
     第 十 六 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之后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
守。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违反规
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
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触犯相关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按照《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交由有权机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受到
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有权要求其引咎
辞职;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无论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
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
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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