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检科技: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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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
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ESG治理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
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ESG工作小组(以下简称
“下设机构”),为委员会日常运作与合规履职提供保障和专业支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和合作开发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识别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公司ESG等相关事项开展研
究、分析和风险评估,指导并监督公司ESG制度和目标的制定和实施,报送公司
董事会审议;
  (五)组织协调公司ESG相关政策、管理、表现及目标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提出相应建议;
  (六)审议公司在ESG管理方面的策略、风险、执行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关注公司温室气体减排、气候变化,水资源保护及治理、绿色产品、清洁节能技
术、安全稳定运营等并提出建议;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下设机构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背景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方基本情况、
相关协议、中介机构报告、ESG报告等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对提交董事会的议案进行事前审
查,提出具体意见和结论,将具体意见和结论随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其中,
公司投资项目根据《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预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根
据审批权限,须经董事会审议的投资项目,由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事前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于
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的,可以随时由召集人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应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
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为关联委员,关联委员对相关事项的表
决应予以回避,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相关事项应经全体无关联关系
委员过半数通过,无关联关系委员不足2人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
以采用现场会议,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需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
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
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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