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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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
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
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
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
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时,提名委员会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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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
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
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五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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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
形成书面材料;
格审查;
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按需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
权。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
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以按照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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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委员
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参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如出现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有关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有关保密协议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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