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
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下
简称“《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协议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
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
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应当专
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
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
和创新能力。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
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
法律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
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
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
定。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监管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
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相
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放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项目
运用情况开立多个专用账户,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个数。
第十二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放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
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
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
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放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十三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履行募集资金使用监管
协议。该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用账户大额收
支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用账户资料情况的,公司可以终
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运用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
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五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不
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
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前款所称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
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
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
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报财务负责人审
核,由总裁审批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七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
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在支付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款
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
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
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
向财务部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第十九条 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
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
展情况。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
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
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更的原因等。
第二十一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
有):
(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搁置的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的50%;
(四)其他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况。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
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
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
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
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
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
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应当经过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
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其投资的产品必须属于
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期限不得超过12
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在董
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
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
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临时补充流
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
活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风险
投资。
第二十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
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
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
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
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
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
计划。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
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
划投入使用。
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
关信息。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
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
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
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
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按照下列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进行现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
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获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涉及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
对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审议应回避表决。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裁在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范围内具
体负责项目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法律文件,
审批募集资金的使用支出。但若改变募集资金项目或单个项目使用的募集资金数
额的,总裁应将有关情况报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完成后,公司可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
途,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募集资金相关审议及披露程序;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意见为“相符”或“基本相符”的募集资金专
项审核报告;
(三)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项目变更
第三十五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应与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
则上不得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等合理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项目时,必须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会审议批准,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
事或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确信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
间变更的除外);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人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
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
理性。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
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
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
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
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
股,确保对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
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
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
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个交
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
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
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告。专项鉴证报告中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与董事会的专项说
明内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意见为“基
本不相符”或“完全不相符”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差异原因及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十五条 保荐机构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
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构在调查
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
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按
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修改,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