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委员会决
策功能,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
议工作程序。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规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委员会提供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
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财务负责人共同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间,进场审计时
间不得晚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二十个工作日。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供
审计委员会初步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出具书面意见。
第七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保持与年审会计师的及
时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形成书面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并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
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
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提交公司审计委员
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
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
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
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审计过程中,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
员履行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公司年报审计事项时,应在会议召开前 3 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可在权限内成立年报审计工作小组,授权年报审计相
关工作,行使审计委员会部分职能,年报审计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
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
履行职责给予充分的支持和配合。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其他中介机构为
其出具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等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规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
效,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