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股份: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1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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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
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
待全体投资者,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
定的前提下,公司保障全体投资者享有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
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有效沟通增强公司价值。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特别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
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应避免过度宣传
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核通过公司
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监督、核查有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投资者关
系管理事务的日常运作情况。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直接负责人;公司证券投资部是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有关投资者关系的事务。除非得
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权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
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拟订并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董事会秘书应
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的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第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高级管理人
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
理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内部应形成良好的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
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
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至少记载投资者
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相关建议、
意见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等;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
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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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
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包括但
不限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基金经理等)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
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
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
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
  (五) 一对一沟通;
  (六) 邮寄资料;
  (七) 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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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九) 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 现场参观;
  (十一) 路演。
  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
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
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八条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
信息。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
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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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
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
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
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
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履行的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
进行回答。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
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
站刊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
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
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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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
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
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
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
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
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
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
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
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
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现场接待细则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见附件)
  第三十二条    现场接待机构及个人调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确认调研机构及个人身份,准备、签署
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
安排参观过程。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
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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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调研人员应积极配合好特定对象的问询,遵守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并有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采访和调研结束后,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
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
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    接待机构及个人调研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证券投资部存档,存
档期限十年。
  第三十六条    公司必须关于公平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
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调研机构及个人单独披露、透露或
泄露。接待完毕后,调研机构及个人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公司证券投资
部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若
发现已发布的信息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
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第六章 投资者突发事件处理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
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事项。
  第三十八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
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
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
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
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
  (五)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十九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
应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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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
行动态公告。裁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
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召开分析师会议、拜访重
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
的支持。
  第四十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投资者关系专职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
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
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寻求救济;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
施,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四十一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及修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生效实施。
  附件:《承诺书》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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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承 诺 书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采访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你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
调研(或采访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
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通知
并传送至你公司;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
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采访等)活动,有效
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八)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
司现场调研(或采访等),视同本公司行为。
                   (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
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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