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股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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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具体管理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
息披露工作;其他部门、机构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
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
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
格。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
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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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购置资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或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1/3 以上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四)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
获取内部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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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员;
  (五)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审批及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
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
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
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
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确保其所填内容真实、准确;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存档。
  第十二条 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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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除填写内幕知情人档案外,还将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间点,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所涉及相关人员需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应按相关要求将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及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本制度的规定以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
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
内容及所处阶段等。公司证券投资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
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
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其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严格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
十年,以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查询。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申报、披露、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相关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不得利用本人
证券账户或由本人控制的其他证券账户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
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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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条    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应于 2 个交易日内向其部门、单位责任人及董事会秘书申报如下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交易信息交易的声明等。
  第二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披露、监督和管
理,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由董事会秘书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必要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其要求进
行披露。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
司内部网络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
司内部非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
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
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
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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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
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及修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生效实施。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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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
序   姓名/   单位及   所在单位与上          身份证号码/统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   内幕信息   登记
                         联系电话                                                    登记人
号   名称     职位    市公司关系          一社会信用代码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息内容   所处阶段   时间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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