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
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充分发挥网络互动的正面作用,正确把
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形象、股价、商业信誉
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各职能中心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
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
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信息的处理方案;
息上报工作和信息沟通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秘办,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
董秘办应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将各类
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以
及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博客、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贴吧等各
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况;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
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
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董秘办工作人员,同时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如为一般舆情,应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外,还应当向领导小组报告,必要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根据舆情的具
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领导小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领
导小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秘办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
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领导小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应对:
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
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
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投资者的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
点扩大;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
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