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华新能: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2: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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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
理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
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
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
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
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董事会秘书收到申请后,应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定所规定的暂缓、
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意见,并报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
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
应书面承诺保密。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
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
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九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
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须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
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给予处罚,并且有权
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订时亦同。
                   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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