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华新能: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2: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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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
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及上述事件的持
续变更进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事项或情形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
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信息报告联络人,在当日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
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分、子公司”)。本制度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系指按照
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分、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出现、发
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以书面
形式告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会秘书、报告人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
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
将信息知情人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分、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二)本制度所述“重大交易”,包括:
  上市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售此类资产);
资产);
  (三)拟发生的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度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
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报告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无论参与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且在发生以
下情形时,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进展情况:
成较大影响。
  本制度所称“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是指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并购基
金或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普
通合伙、有限合伙等)、认购专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与上述投资
基金进行后续资产交易等。本制度所称“专业投资机构”是指私募基金、私募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等专业从事投资业务活动的机构。
  拟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且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应
当及时报告相关进展情况:
  本制度所称“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是指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战
略合作、市值管理、财务顾问、业务咨询等合作协议,公司因实施证券发行、权益
变动、股权激励等事项按照相关规定与中介机构签订财务顾问、业务咨询等合作协
议除外。
  (四)拟对外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及时报告;
  (五)本制度所述“重大关联交易”,包括:
  (六)拟发生的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述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七)发生的所有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其他认为有必要的纠纷或潜在纠纷应
当及时报告:
万元的;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及分、子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报告义
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及分、子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所有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
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
决执行情况等。
  (八)重大变更事项:
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审核意见;
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
发生较大变化;
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 ,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项;
  (九)重大合同事项: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
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
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参加工程施工、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达到上述标
准的,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
关证明文件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
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十)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新服务或
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应及时
报告;
   (十一)拟进行非流动资金贷款,单项金额达到上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连
续12个月累计额达到上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及拟申请银行贷款授信额度的,
应及时报告;
   (十二)拟进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及时报告;
   (十三)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应当及时报告
下列进展事项:
   (十四)重大风险事项:
准备;
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
处罚;
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险;
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其他重大事项:
时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4)期末净资产为负。
应及时报告;
应的审核意见;
  (十六)除上述情形外,涉及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应当披露的标准即构成重大事项,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
         第三章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
时、主动地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或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第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变动
当日收盘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
  第十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
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的相
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成年子女;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信息披露管理有关的规
定。
             第四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第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后的当日,以口头
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以
书面文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各部门或公司分、
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及重大投资、重大交易计
划方案实施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秘书确认适用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公
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所属分、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
息:
  (一)各部门或分、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如有)审
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
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本
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在当日内
报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在当日内报
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
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者否决
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
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的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
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
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原件、复
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九条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处理方式。认
为符合临时公告披露条件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报董事长审定后
公告;认为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
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证券事务部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重大信息予以整
理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内部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二十一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
理:
  (一)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
等相关事宜;
  (三)证券事务部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四)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其他重大事
项知情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内部信
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应根据其任职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
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
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
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稿
件应报经公司证券事务部初审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信息披露合规性后,方可定稿、
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内部传递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对获悉的重大内部信息进行汇集、分析、判断,并判定处理方式;
  (二)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汇报, 提请董事
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
下属分、子公司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报告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协助
各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各自在信息报告中的职责,以保证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
和准确;
  (四)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重大信息的时限要求为:
  (一)公司及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当日内;
  (二)在知悉公司及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当日内。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及时归集内部信息,按本制度的规定将有关
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对外信息披露的基础资料,确保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重大隐瞒。
  第二十六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
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内部信息报告
义务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应经常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对重
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
务承担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在按照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
他报告人负有监督义务,应督促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重大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
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错误或
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或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
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
由该部门或该单位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
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等处分,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对重大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均
须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若出现违反保密义务情形,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保
密制度等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原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自动失
效。
                        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0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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