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华新能: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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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
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本人的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
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符合要求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并整理成书面资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
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
应发出会议通知,但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
议程和相关背景材料应该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送达全体委员。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
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
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提名委员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
决或通讯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
通过。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
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细则作
出相应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定期审阅并评估此细则,及时将修改的建议报董事
会审议。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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