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与豁
免行为,确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
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
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
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
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
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
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
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
下统称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
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间相关知情人
买卖证券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和协调,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
务。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妥善归档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
交所。
第十六条 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
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
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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