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连科技: 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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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事项的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辞职或辞
      任、任期届满卸任、任期内罢免、更换或解聘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的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三年,任期届满,除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
      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董事会选举产生新一
      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股东会、董事会决定罢免、更换、解
      聘的,自股东会、董事会作出有效决议之日起生效。若无正当理由,在任期
      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应
      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
      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所
      规定应当免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时,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辞职报告应当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
      的职务以及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
      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第九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适当程序擅自离职而给公司造
      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离职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进
      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
       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未完成工作事项、财务账目等。对正在处理
       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
       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公司对其开展的离任审计或针对其履职期间
       重大事项的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说明。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期限为两年,但其对公司秘密
       (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后仍然持续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存在竞业禁止约定的,离职后应当遵守该等
       约定。
第十五条   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的,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
       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
       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九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
       义务等情形的,公司应制定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
       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
       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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