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提高公司重大信息内部管理水平,确保公司依法、及时地
归集重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
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将相关信息在公司内部进行汇
报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对公司重
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获悉重大信息后,应当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履行内部报告程序,报
告董事长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
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条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
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
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
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
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
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
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
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公司应当健全对未公开信息的保密管理,明确应予保密的信息范围及判
断标准,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
息。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提供或拟提供“财务资助”或“对外担保”时,无论金额大
小,均属于公司重大信息。
(五)公司或者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
人和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或拟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以下关联交
易事项,包括: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第(六)项标准的,适用本条第
(六)项的规定。已经按照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
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
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
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七)公司实施或拟实施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八)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九)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公司出现或可能出现的下列风险事项:
或者强制解散;
进入破产程序;
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
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
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者被淘汰的风险;
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条第(三)款的规定。
(十一)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人民检察
院提起公诉,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被立案调查或
者被提起公诉的相关信息;
(十二)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现下列情形的相关事项:
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
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的;
分立等情况的;
用或者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件;
(十三)公司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不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
的措施
(十四)公司出现或拟出现的重大变更事项: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
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解聘;
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
发生重大变化等);
产生重大影响;
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
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
入或者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的,重大合同的进展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
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信息。
(十六)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
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
展有重要影响的;
(十七)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情形下,
的下列进展事项:
第十条 本制度第九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
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本制度第九条所称“交易”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实行内部实时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总部各部室、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知道或应该知道重要事项
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于确定事项发生或拟发生当日向相关重大信息负
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报告;
(二)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相
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
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将确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长审定,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要事项,
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批。
第十五条 当本制度第十条所列事项触及下列时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书面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一)公司各部门或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将重要事项提交董事
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拟就该重要事项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知道或应该知道该重要事
项时。
第十六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已披露重大信息涉及
事项的进展情况,包括: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信息涉及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
决议情况;
(二)重大信息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
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
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信息涉及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
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信息涉及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
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信息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
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
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
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信息涉及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
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八条 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
追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的责任。
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承担责任;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处分,包括但不
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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