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工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实施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等相关工作。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百分之五十以
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等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
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登记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
让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
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
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
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
之二十;
(十六)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九) 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 公司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且对社会稳定或公司
的正常经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二十一)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
成相关决议;
(二十二) 回购公司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二十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
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
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
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
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
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
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
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
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内部其他内幕
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并积极提
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
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单位)、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及信
息披露联系人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
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
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内幕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范围,防止泄露内幕信息,保证内幕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
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
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
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
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
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
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
的保密措施。对于需要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
平披露,不得泄露。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
实需要向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筹划过程中,公司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保密措
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状
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
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阅、复制,亦不得交由他人
携带、保管。
第十五条 公司工作人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注意保密工作,严格控制
文件、资料印制数量,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应当场销毁。
第十六条 公司应拒绝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涉及内幕信息的报送要求;
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公司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未履行公司审批程序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披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
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
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
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
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
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
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
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
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
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
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
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前款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
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
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
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
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更新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
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
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
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公司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中的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应妥善保管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材料。公司披露重大事
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
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实并依据相关
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根据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内部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并积
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等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
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
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
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
字确认。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
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
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
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
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
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认真履行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
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内幕信息知情人如泄露已知悉的公司内幕信息,应立即通知
公司,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未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全体员工(含董事)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导
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在社会
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中介机构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在社会上造
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外部使用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提请外部使用人所
在单位进行处理;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
司将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相冲
突的,以《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填报表
证 证 知 所 关 登 股 联 通
姓名 与上市 职 亲属关 亲属关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登
国 件 件 情 属 系 记 东 系 讯 所属单
/名 公司关 务 系人姓 系人证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记
籍 类 号 日 单 类 时 代 手 地 位类别*
称* 系* * 名 件号码 地点* 方式* 内容 阶段* 人*
型* 码* 期* 位* 型* 间* 码 机* 址*
本公司
及其关
联方
注意:
写;
别填高管的姓名、证件号码;
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式;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联系手机;通讯地址;知情人所属机构类别等栏目都是必填的。其中,证件类型;与上市公司
关系;职务;关系类型;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等栏目为下拉框,请从中选择一项.
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国籍为其他国家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护照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附件二:
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简称: 证券号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重大进展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决策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之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