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均
应当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
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义务,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
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情形、拟
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二)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 董事或除总经理外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
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
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
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
聘任工作。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
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
份作出。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
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
包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
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十一条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变更后的资料。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
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法律法规、
《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
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的监督下移
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
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会名册,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文件
和会议记录等;
(四)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时,及时向
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六)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事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所
有问询;
(七)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
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八)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
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
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九)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十)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
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
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的法律责任,享受相关待遇,对
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董事会秘书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十七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或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的名义与深交所联系,
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在机构设置、工作
人员配备、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
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向公司董事会
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规定的时限、方式和要求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将
会议文件送达与会者。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事先作好沟通
工作,协调核实相关数据,确保文件质量。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对公司的报道,
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细则的规定与《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中“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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