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连科技: 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2:10:0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壹连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
      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
      “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
      的信息;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
      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特别注
      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本条第一款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
      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
      《上市规则》中有关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
      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
      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
      理制度》执行。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子公
      司或分公司等应将相关资料及时提交给信息披露职能部门,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妥善
      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并全面履行。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
       深圳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
       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
       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
       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
       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
       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
       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公司不
       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对报告的编制和审核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
       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
       无法保密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
       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
     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公
     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十三)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六)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公司主要或者全
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公司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八)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重大自主变更;
(十九)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
     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
       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
       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
       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
       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
       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由信息披露职能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上
     市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上市
     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董事长并
     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
     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获悉与本部门、
     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应当在24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对外签署
     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
     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
     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职能部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
     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
     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应立即组织信息披露职能部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
     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
     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证券交易所审核,并
     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
     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
     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披露应遵照以下流程: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
     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
     织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
     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知会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
     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
     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
     开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
     可能结果向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董事会闭
     会期间,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临时公告;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
     充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深
       圳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职能部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
       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
       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
       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职能部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
       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三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
       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
       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
       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职能部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
       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
       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
     所有文件。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
     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
     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
     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确因政府部门要求、商业谈判、银行贷款等原因,需报送未公开信息
     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
     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
   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或控股子公司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由董事会长审批后方可对外报送。
   (二)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有关部门应书面提示报送的对外部门
   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并要求对方签收。
   (三)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原件留本部门保留存档,复印
   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备查,董事会办公室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
   登记备案。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投资总监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履行
     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
     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
     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
     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
     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八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
     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审
       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
       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独立董事、审
       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
       查的情况。
第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
       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
       秘书。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
       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
       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
       作。
第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职能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
       是第一负责人,信息披露职能部门设专人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
       文件和资料,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职能部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审计
       委员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六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第五十七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信息披露职能部门
       负责提供文件。
                  第六章 信息保密
第五十八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所列的公司信息在没有公
       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
       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信息知情人员是指: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
       向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分公司、
       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二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出现信息泄露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
       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对外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
       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
       泄漏。
  第七章 公司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职能部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
       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予以配合。
         第八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八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
       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
       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七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
       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
       指引》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
     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
     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
     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
     修订本制度。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壹连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