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连科技: 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2:09:4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
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除外):
  l、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前款所称“交
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外);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l、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出售此类资产);
  (十二)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
  (十五)对董事会决议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事项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
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述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交所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
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
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
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
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选举每位董事均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日常办公地或召集人在会议
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在保证股东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提供网络投票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以网络方式参
加股东会时,由股东会的网络方式提供机构验证出席股东的身份。发出股东会
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
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还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股东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股票账户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及法人股东的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和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及法人股东的股票
账户卡。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二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
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章 审议与表决
  第三十四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股东的提议或《公司
章程》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 2 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
应当分别进行。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按照《公司
章程》与《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三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应当对所有提案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
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逐项表决的方式。股东会应
该给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如有修改,有
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
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章 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属于“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或“单
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
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向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等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交所报告。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公司章程》
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会批准。
  第六十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壹连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