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档案归档、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
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
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并留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案,并由专人进行收集、
整理、归档、保管。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
部门有义务配合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公司进行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在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完成档
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归档经办人应当保证归档的文件资料齐全、完整、
准确。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
刊载。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归档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六条 归档的资料,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
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第七条 凡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材料的,查阅人应
当就查阅目的履行向董事会秘书审批的程序。在获得董事会秘书书面批准后,由
档案保管人员进行登记,并由查阅人签字确认。原则上查阅档案应在董事会办公
室完成查阅,不得将档案带离董事会办公室。确因工作需要将档案带离董事会办
公室的,需要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批同意,借出档案材料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
周。
第八条 借阅人对档案应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借阅人要妥善保管档案,
严禁对档案材料进行涂改、撕页、拆卷。借阅人不得将档案转借他人。
第九条 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人员发生工作变动,应将经办的文件材
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 3 年。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
件的强制性规定有冲突,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