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是科技: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1: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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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大股东及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指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者其他组织;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第 2 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
本条第(一)款第 2 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条第(二)款第 2 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
配偶的父母;
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
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
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
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
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中小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
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
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
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执行。
  第八条 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
往来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公司,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
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九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
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
占用的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
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
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
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
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
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
投票。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
责。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司防止大
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经理、财务负责人为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董
事、独立董事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控制制度和重大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成员,以及
负责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
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业务
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大股
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十四条 公司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协助经理加
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财务
负责人应定期向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报告大股东及关联方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
据本章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
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
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
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小组成员有义务维护
公司资金不被大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
占用领导小组成员实施协助、纵容大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
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人员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
责任的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大
股东侵占公司资金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大股
东股权偿还侵占资金。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大股东或关联方资金占
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涉及金额巨
大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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