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是科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1: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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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华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
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
董事可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容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
当明确、清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
条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
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
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的召开。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
的费用。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应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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