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东电力: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1: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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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9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
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
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
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
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
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
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
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
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
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
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
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
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
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
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
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
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
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公司鼓励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员工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四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对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
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基金经理及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
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
布。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
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
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
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
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
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
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
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
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
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
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
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
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执
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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