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
则,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工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公司各
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负责其
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
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
等工作。
第三条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
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
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
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
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
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章程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
于内幕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
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
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
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
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
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
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
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
(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等相关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供公司自查
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并在内幕信息首次
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
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
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
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
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
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
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
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
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
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
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
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
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
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
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
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
时主动告知公司已经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
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该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该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
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第十
五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上述主体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汇总。
第十八条 在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
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
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
书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登记备案完整信息,登记备案材料保存
至少十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
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
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法保密规定责
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
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
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交易
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
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厦门证监局或
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
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
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
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厦门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
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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