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莆股份: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18: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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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
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
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符合《证券法》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
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
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五条 公司谨慎使用募集资金,以投入产出效益为原则,处理好投入时机、
投入额度、投资进度及项目效益间的关系。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
实施。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
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
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
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制度。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在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并
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使用,专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
户管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
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以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
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应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
储的原则,经董事会批准并经深交所同意,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立账户。设置
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司还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
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
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要业务的公司。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款所称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
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
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
划,经主管部门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审核
后,逐级由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投资需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使用募
集资金的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
  本办法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手续,是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公司预算
范围内,针对使用部门的使用募集资金由财务部门审核、财务负责人或总经理签
批、财务部门执行的程序。
  第十四条 使用的募集资金高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的额度的,应履行以下
审批程序:
 (一)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编制投资项目超额报告,详细说明超额的原因、
新的资金使用计划说明及控制资金使用规模的措施;
 (二)超支额度在计划额度的 10%以内(包括 10%),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
 (三)超支额度在计划额度的 10%-20%(包括 20%),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四)超支额度在计划额度的 20%以上的,由公司股东会审批;
  出现节余额度超过计划额度 20%以上情形的,应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临
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
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 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
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
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
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
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现金管理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
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
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
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公
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质押或抵押贷款、委托贷款
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
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
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
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实际募集资金超出项目投资计划所需资金的部分,经董事会决议
并报股东会批准后,可作为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或其他项目投资的后备资金。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按照关联交易的处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八)使用超募资金。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
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
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
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
合理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
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
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
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
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四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
且高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
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二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
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
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
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
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
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
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
入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
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
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
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四章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的建设,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执行;权益投资项目,由公司
证券部会同财务部门负责执行。
  第三十条 在项目投资过程中,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的制定,质量的
控制、项目的实施组织、工程进度跟踪、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的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
活动应当单独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台帐。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由公司证券部会同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实施单位、
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及公司外聘机构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若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
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需要终止项目实施、投资超预算、进度延期等情况,有关部
门应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投资超过预算数额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
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对于项目延期时间超过 6 个月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推迟的原因、可能
对募集资金项目盈利造成的影响向董事会做出说明,并将新的项目实施时间表报
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向股东会报告。经股东会批准后,新的实施时间
表方可生效执行。
  对于需要终止项目实施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终止的原因、可能对募集
资金项目盈利造成的影响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向股东会报告,经股
东会批准,项目方可终止。项目终止后涉及到引入新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按
照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须作好运行数据统计、建立台
帐、报表制度,按半年度、年度向财务部门和证券部提交项目投资效果报告。
 财务部门须按半年度、年度向董事会提交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的总结报告及已
投运项目的效益核算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
资金的基本情况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第三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
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
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工作
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
理与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和披露
  第三十七条 项目管理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对以下情况须做出详细的书面解
释并及时报告总经理,抄送董事会秘书:
 (一)项目实际进度达不到计划进度且无法按期完成;
 (二)项目所需的实际投资金额超出预算;
 (三)项目工程质量不符要求;
 (四)项目实际效益达不到估算或预测效益。
  如果差异较大的,总经理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
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并抄报公司审计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和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专项账户资金使用、批准及项目实施进度情况。
  第四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稿由董事会秘书牵头,会同证券部、
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共同编制。
  第四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如果超过两年,除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
还应披露经股东会表决通过的暂时闲置资金的使用计划。
  第四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且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
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的资金投资
项目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
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代表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六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第四十四条 募集资金运用和进行项目投资原则上应按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方
案实施,若确有特殊原因,须申请变更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向总经理提交变更理
由和新项目建议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确认后,由总经理书面向董事会提议。
  第四十五条 募集资金变更项目,应符合公司加快结构调整战略和国家产业
政策,属国家支持发展的产业和投资方向。项目责任单位在变更方案前,应当对
新项目作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作新项目建议书。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确认转报的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的新的项
目建议书等相关文件,须组织公司内部专家或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评估,并在
评估基础上,对是否变更作出决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后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
  变更事项涉及到关联交易的,相关决议应在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回避的情况
下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公司应当控股,
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七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财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
  公司财务部门应按季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核实情况报
告董事会,同时抄送审计委员会和总经理。
  第五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
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
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
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
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办法及相关
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
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十二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
导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
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和
现场核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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