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
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或“本
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至少应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本委员会委员的罢免,由董事
会决定。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本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或董事会直接任
命,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
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经董事
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继任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
束。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成员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本委员会会议,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
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担任委员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列席委员会会议,
在董事会秘书缺席时,出席会议的成员须选一名工作组成员作为委
员会秘书。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主席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 提议召开会议;
(三) 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
投票权;
(二) 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 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
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 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
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
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 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在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召开:
(一) 董事会提议;
(二) 董事长提议;
(三) 召集人提议;
(四) 两名以上本委员会委员提议。
本委员会工作组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
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委员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
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
议通知。
会议由战略委员会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的地点和时间、会议期限、会议议程及讨论事
项以及发出通知的日期。会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
件或挂号信件发出。
第十五条 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
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主席决定的其他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的文件资料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当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会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
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
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二十四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
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议
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通过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的
方式行使权利,但书面意见应当至迟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会办公室
提交。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
委员,也未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在一年内亲自出席委员会会
议次数不足会议总次数的四分之三的,视为不能履行委员会职责,
董事会可根据本规则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五章 协调与沟通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休会期间,战略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请董事会研
究,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董事长召
开董事会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向战略委员会提交的任何书面报告,应由董事长或董
事长授权的负责相关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
交本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主席本人或其授权的委
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
第六章 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与公司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委员会的相
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发会议通知等会务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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