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立医疗: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17: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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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
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及时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
真实情况。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
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登记入档,并
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公司和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
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
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
相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
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
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或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可
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
告存在相关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差异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
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
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
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第十五条   公司拟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所
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
可免于审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
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等。
  第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 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信息,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
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送达
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
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
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和审核。
  董事会办公室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
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临时报告
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审定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公司信息
披露的管理工作,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的
派出机构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进行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勤勉
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
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
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
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信息、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保密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
露时,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
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
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第四十四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对统计局等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的生产
经营方面的数据,公司有关人员要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再给予
回答。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信息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向
新闻界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
  公司有关部门向新闻界提供的新闻稿和在内部刊物、网站、宣传性资料上发
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稿后发表,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
息。相关稿件发布后应及时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四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四十七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
予以披露。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四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章   公平信息披露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
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
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座谈会、网上说明会等
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
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
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
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
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当董事会秘
书无法出席时,可委托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出席。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
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
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会文
件、董事会会议文件、审计委员会会议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
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其他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
  上述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七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提供;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
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
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
秘书应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九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
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
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
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责任划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
  第六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
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通过董事会秘书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六十二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会议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
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六十三条   股东的责任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
布、未公开重大信息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等。
  (二)董事会秘书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
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董事会秘书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四)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相关专门委员会会议,有
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
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六)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五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罚款、直
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
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视情节程度,
给予该责任人及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负责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罚款、
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有权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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