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部审计工作,独立评价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
与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
规定》、《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为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
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
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
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至少由三名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过半
数,且在独立非执行董事中至少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
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
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应不断提高专业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
量。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明
确相关文件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受
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四)涉及投资事项的,关注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投资风险是
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
用)。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
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
(二)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三)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五)其他涉及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重点内容。
第五章 内部控制情况评价与鉴证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是否存在缺陷;
(三)上一年度内部控制是否存在的缺陷;
(四)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五)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独
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条 公司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或
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由公司根
据情节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三十二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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