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立医疗: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17: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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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
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以下简称“
                 《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
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
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
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本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
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本公司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本公司向证券交
易所等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
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及
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
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本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
  第十条   本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
让条件。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四章   责任处罚
  第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申报股份变动意向或披露股份
变动情况的,董事会将向违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并责
令补充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本公司视情节
轻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责令违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书面解释;
  (二)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
  (三)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处罚;
  (四)给本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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