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禾材料: 润禾材料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0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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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727        证券简称: 润禾材料           公告编号:2025-139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2 月 8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 年 12 月 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8 日 9:15-
波市宁海县宁波南部滨海新区金海中路 168 号)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润禾材料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9,595,63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289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17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21,3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4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两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127,32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1,6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85.5696%;反对 83,4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3.4326%;弃权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9978%。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127,32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1,6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85.5696%;反对 83,4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3.4326%;弃权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9978%。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127,22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6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1,5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85.5535%;反对 83,4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3.4326%;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139%。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127,32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1,6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85.5696%;反对 83,4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3.4326%;弃权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9978%。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127,22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6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1,5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85.5535%;反对 83,4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3.4326%;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139%。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125,12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8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29,4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85.2155%;反对 83,4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3.4326%;弃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519%。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109,52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6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3,8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82.7049%;反对 101,1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16.2812%;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139%。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127,22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6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1,5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85.5535%;反对 83,4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3.4326%;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139%。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127,22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6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1,5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85.5535%;反对 83,4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3.4326%;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139%。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118,02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22,3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84.0728%;反对 83,4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3.4326%;弃权 1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30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4946%。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127,22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6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1,5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85.5535%;反对 83,4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3.4326%;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139%。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王博律师、苏成子律师见证,并出具了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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