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波重科: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19: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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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
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
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
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
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
任。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
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八条     《公司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定期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
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对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以及执行过程中的重大变化和调整进
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一)至(六)事项的实施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并向董事会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
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委员
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上市公司
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前(不包括开会
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不包括开会当日)
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
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战略委员会会议亦可以用视频网络会议、
书面传签或其他经战略委员会认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委员通过该等方式参
加会议并表决视作出席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委员会
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
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表决意向为赞
成、反对、弃权。如战略委员会会议采用通讯方式等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
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战略委员会过去一年
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
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
形成战略委员会决议。
  战略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议事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战略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
或变更。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
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决议、
会议记录等会议资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至少”含本数,“低于”、“少
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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