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
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
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委员任期与同一届董事会的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
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
务。委员任职期间,如其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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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二时,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
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寻找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需要董事会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查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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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定期会议的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前送达全
体委员,临时会议的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前送达全体委员。
经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邮寄或专人送达等方式进
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接
到被通知人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提名委员会的会议可采用
现场会议方式,也可采用通讯会议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
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
第十七条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
未出席会议。
第十八条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
以罢免其职务。
第十九条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记名投票表决,表决意向为赞
成、反对、弃权。如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等方式做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
字方式。委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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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七)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可以列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
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
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特定委员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该特定委
员应当回避。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
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
委员(含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报告。董事会应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
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
提名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议事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提名委员会决议作任
何修改或变更。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
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
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决议、会议
记录等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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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至少”含本数,“低于”、“少于”不含
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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