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的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
行业特点,特制定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
事会批准任命的全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
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
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其薪
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参照《海波重型工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
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其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
订预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发放,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此之外不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因出席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
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
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结合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
酬标准。
(三)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
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部分构成。其基本薪酬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
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给定。绩效薪
酬以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经营效益实现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多职的(包括在子公司兼任岗位或
职务),其薪酬标准原则上按就高不就低确定,不重复计算。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实
际任职时间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标准缴纳
五险一金的,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者,可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
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
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
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
的相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
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
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
调整薪酬标准,并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薪资标准按通过后的金额
为准。
第六章 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相关职责,
公司可以按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有关承诺,根据具体情况扣
减相关责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
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
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
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
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至少”、“以上”含本数,“低
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之日生效,修改与废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