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
理工作,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
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价格
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主要包括:
告;
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发行可转债公告书和收购报告书等;
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
务的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
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
的具体执行人和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
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长在接到有
关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后,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
《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
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
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制度的
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
以协助。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
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股票上市规则》及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
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监管要求就相关情况
作出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披露信息前,
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
的词句。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
(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
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
当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九点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
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
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
件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办公地、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材料
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建立与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效沟通渠道,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二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若暂缓、豁免披露
的原因已经消除的、有关信息难以保密的、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要求的,公
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
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
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
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
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
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不得利用自愿
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
露并全面履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在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
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
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
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
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予以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
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内容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
未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
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
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
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全文及摘要或者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本条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
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四十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
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
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
的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
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四十二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规
定,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
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
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三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
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
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第四十九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
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
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
有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
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
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
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
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
见,按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
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
公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制度发
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股票上市规则》
中规定的应当披露其他重大事项)等。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
事会公章。
第四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披露事件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第五十一条 媒体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且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并答复公司的询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
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第五十二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
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
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五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九条规定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对公司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子公
司或者参股公司发生破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应当参照《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六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
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
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
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
实发生后,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六十五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
有关要求的或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披
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
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披露
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 信息披露时间和格式,按《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六十八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程序,如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报董事长
批准后予以披露;
(三)任何有权披露信息的人员披露公司其他任何需要披露的信息时,均应
在披露前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报董事长批准;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提案需书面说明,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名后,交董事
会秘书;
(五)在公司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遇公司
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合适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并报告董事
长;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及时对接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
宜,并将公告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
(七)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六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制订编制计划;
(二)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
董事会办公室;
(三)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四)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
(五)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定期报告草案;
(六)董事会秘书将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修改后
的定期报告草案送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七)审计委员会将审订的定期报告草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九)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
(十)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七十条 临时报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
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第七十一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程序,如下: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
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后予以报送。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应当及
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二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
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
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以及重大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情况,董事会
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
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
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重大信息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
会秘书认为必要时,报告应以书面形式递交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本制度的规定,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
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长批准;需履行决策程序的,
应尽快提交相关决策机构审议;
(六)公司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及时对接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
宜,并将公告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
第七十三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
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程序。未公
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织
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责
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知会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
事长。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
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
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并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可
能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办理。董事会闭会期间,
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临时公告;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五)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更正。
第七十四条 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如下:
公司应当报告、通报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
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公司收到上述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七十五条 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程序,如下: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
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
性文件中泄露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应当经董事会秘
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发布后的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
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七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七十八条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相关重大信息的
范围和通报流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履行职责;
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
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或者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披露。(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对《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七节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信
息披露工作,及时向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
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
重要信息。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应当确保应予披露
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负责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事务管理,由董事会秘书
直接领导,协助完成信息披露事务。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
任。
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和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汇集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并报告
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
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
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
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
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八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
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六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
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分公司和
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查阅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
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
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
供)。
第八十七条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
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八十八条 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报告制度:
(一)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
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
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
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委派或
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办法
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办法规定组织信息披
露。
(四)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
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
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八十九条 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
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并承担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授权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十条 股东的责任: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一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会议决议或董事长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
事会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
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
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所
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该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四)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五)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
关董事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审计委员会
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先行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审计委员会以及成员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公司
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审计委员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 15 天以书面文
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当审计委员会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材料。
(六)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七)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
关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必须保证这些
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
担相应责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四)公司派往子公司级别最高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
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
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保证该报告的真实、
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公司派往子公司级别最高的
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五)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
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六)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
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 保密措施及处罚
第九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
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
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十五条 公司向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非公开重大信息前,应核
实是否必要,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前款所称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融资方、为公司提供服务的
会计师、律师、券商、资产评估公司等。
第九十六条 公司不得在其内部刊物或内部网上刊登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十七条 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等活动时,应事先索取调查、采访提纲,
并认真做好准备;接受调研、采访的应由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参加,对接受调研、
采访活动予以记录,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当事方姓
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第九十八条 公司不得向调研、采访人员提供涉及未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
所提供文件、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九十九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
传、业绩报告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推广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
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一百条 公司对外宣传、广告、发出新闻稿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产生
影响的应事先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
员,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及给
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罚,
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〇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管理有新的管理办法,本制度做相应修
正。
第一百〇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〇三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〇四条 本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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